葛亦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假新闻2,葛花炒作。抢救存档—-20220426葛亦民)
文号: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亦民,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因在互联网创立神教,于2012年9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亦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亦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葛亦民在互联网创立神教宣传,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葛亦民的供述,证人吴XX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
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葛亦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亦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葛亦民在互联网创立神教宣传,写作《神经》(目前近8万字),又称耶梅经,歌亿民经、葛亦民经,作为神教经典,自封圣人、先知、基督、神子 、葛亦民神、
神教教主,在互联网到处发贴,建立神教,神党(神教共产主义党)。目前《神经》点击千万以上,有几十名公开信徒,即所谓葛花,境外网站发现有《神经》,并有境外《神经》(耶梅经)新闻出现。
神化自己:《神经》前后:
真言:葛亦民神,你们要听他。
真言:信葛亦民得永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亦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扰乱人们的思想,动摇社会的法律秩序,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
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葛亦民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亦民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